房地产买卖的信息属于公共信息;地产经纪,律师等都可以通过省政府网站查到。加拿大税局也经常利用这一资源来寻找“有潜力的”查税对象。笔者以前发表过“买房与查税”,“导致税局查税三要素”等文提醒读者,那些买房而资金来源不明的纳税人可能会被挑出来查税。近来的一个新情况是,税局利用房屋买卖信息来选择对一些卖房而不申报的纳税人查税。 当然,这不是说凡卖房的人都必须在报税时申报。如果纳税人出售的住房一直是自己的住房,即“主要住所”(principalresidence),那么他可以不用申报。所谓“一直”是指从买到卖一直都是当作自己的主要住所。一般来说,如果纳税人报税地址与出售的房产地址是一致的,税局会假定该房产是纳税人的“主要住所”。所以,纳税人如出售该房而不申报,也一般不会有事。其它情况出售房产(如纳税人出售不同于报税地址的房产或纳税人出售多个房产)而不申报,都有可能会引起税局注意,导致查税。 另外,即使纳税人卖房申报了,但如果他频繁地做类似房地产交易,而将从中所得作为资本增值申报,税局也有可能要通过查税来弄清到底是属于生意收入(100%算应纳税收入)还是资本增值(50%算应纳税收入)。 为了防范房地产方面的税务风险,我们应尽可能多了解一些有关的游戏规则。需了解的知识和信息包括投资房地产资金来源的策划,所有权形式,房地产查税,“主要住所”的确定,“资本增值”和“生意收入”的区分,GST/HST买房退税等。读者可以上加拿大税局网站和查阅加拿大税务法庭的有关案例,来做些研究;
也可以阅读由加拿大税务出版社用中文出版的《加拿大房地产税务》一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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